11月12日,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,对原产于中国大陆、中国台湾地区、欧盟和韩国的镀锡钢板卷作出反倾销终裁,决定对中国大陆、中国台湾地区、欧盟和韩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(CIF)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,其中,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为2.45%~17.46%,下列生产商/出口商不征收反倾销税:粤海中粤(中山)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、邯郸市金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、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等。涂漆或层压或印刷的镀锌或镀锡板卷不在征税范围。自该措施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(委员会另行规定除外)暂停对中国大陆、中国台湾地区、欧盟和韩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,自措施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征收反倾销税。
来源:贸法通